陈斌、张吉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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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149号案件名称
陈斌、张吉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斌;张吉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8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张吉如,女,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陈斌与被执行人张吉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2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张吉如结欠陈斌借款50000元及利息6000元,该款由张吉如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25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2500元,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25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25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2500元,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43500元。二、如张吉如未按期还款,陈斌有权就欠款56000元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张吉如负担(已当场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裁定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和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房产、保险、理财、证券、债权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苏B5××**车辆,且已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亦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情况电话通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06民初2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震旦审判员 荆 佩审判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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