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玉明、赵慧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081财保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1财保50号案件名称
邵玉明、赵慧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邵玉明;赵慧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1财保50号申请人:邵玉明,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申请人:赵慧,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申请人邵玉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慧名下位于绥芬河市的房屋(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邵玉明以其名下位于在绥芬河市的房屋(房权证第XXXXX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慧名下位于绥芬河市的房屋(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申请人邵玉明名下位于在绥芬河市的房屋(房权证第X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248.39元,由申请人邵玉明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庄长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 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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