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保卫与宣彩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5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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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5197号案件名称
许保卫与宣彩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许保卫;宣彩芹;苏亮珍;苏勇霏;许治彪;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519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系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许保卫,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宣彩芹,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榆阳区环卫所工人,系被执行人许保卫妻子,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苏亮珍,女,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苏勇霏,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许治彪,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保卫、宣彩芹、苏亮珍、苏勇霏、许治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已作出(2021)陕0802执519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息人民币468823.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140.00元,执行费6930.00元;但被执行人许保卫、宣彩芹、苏亮珍、苏勇霏、许治彪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许保卫、宣彩芹、苏亮珍、苏勇霏、许治彪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并对被执行人许保卫、宣彩芹、苏亮珍、苏勇霏、许治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5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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