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镜平、杨国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8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889号案件名称
唐镜平、杨国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唐镜平;杨国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唐镜平,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杨国强,男,197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镜平与被执行人杨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镜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8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孔祥金书 记 员 余惠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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