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皖金劳务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983财保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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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83财保532号案件名称
山东皖金劳务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肥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山东皖金劳务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83财保532号申请人:山东皖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唐冶西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北区A1-3-819。法定代表人:胡德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人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城市支行,银行账号:1604××××3131)263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城市支行,银行账号:1604××××3131)263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书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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