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艳、时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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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2129号案件名称
王庆艳、时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庆艳;时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2129号申请执行人:王庆艳,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时涛,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王庆艳与时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51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股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案无权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上述情况已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翔宇书 记 员 王金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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