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丰、阳捡学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422财保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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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财保21号案件名称
邓海丰、阳捡学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南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邓海丰;阳捡学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财保21号申请人:邓海丰,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申请人:阳捡学,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申请人邓海丰诉被申请人阳捡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海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阳捡学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海丰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阳捡学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志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 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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