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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文梅、田宝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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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76号
  • 案件名称

    孟文梅、田宝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孟文梅;田宝林;李菊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孟文梅,男,1967年5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田宝林,男,1962年2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李菊平,女,1964年4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孟文梅与被执行人田宝林、李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田宝林、李菊平未主动履行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0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孟文梅申请,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2020年12月22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1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及线下对被执行人田宝林、李菊平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田宝林、李菊平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田宝林、李菊平居住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田宝林、李菊平无固定收入、常年在外务工。执行人员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田宝林、李菊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但被执行人田宝林、李菊平一直未与本院联系,前往其家中查找,但未找到被执行人田宝林、李菊平。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孟文梅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田宝林、李菊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2021年9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孟文梅告知查询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孟文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田宝林、李菊平的财产也查找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孟文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合议通过决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20)甘120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社林审 判 员 靳从海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付晓峰书 记 员 唐旻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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