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某、任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2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297号
  • 案件名称

    周某、任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周某;任某
  • 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297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97年12月28日生,晋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安来,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任某,女,汉族,1999年2月18日生,晋州市人。原告周某与被告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雨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