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乃华、盛玲玲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5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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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5135号案件名称
张乃华、盛玲玲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乃华;盛玲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5135号申请执行人:张乃华,女,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盛玲玲,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张乃华与盛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东波审判员 姬中群审判员 杨红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倩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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