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苹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328财保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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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8财保116号案件名称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苹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宁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苹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8财保116号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416597007H。负责人:李新记。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昂、郑俊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海苹,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605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金利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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