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624执恢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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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恢424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贝立勇;石三庚;石宏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624执恢42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24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贝立勇、石三庚、石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94599.62+1976.49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79146.01元,利息15453.61元,执行费1087.19元,诉讼费889.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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