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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3财保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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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财保217号
  • 案件名称

    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财保217号申请人: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竹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53028492C。法定代表人:覃复森,执行董事,经理。被申请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336357512。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董事长。申请人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1609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1430116460000000066)提供担保,保险期间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本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16094.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胡红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曾 伟书 记 员 廖智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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