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治强、闫世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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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007号案件名称
姚治强、闫世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姚治强;闫世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007号 原告:闫世花,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姚治强,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看守所附近,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闫世花与姚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世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世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原告闫世花负担。 审判员 周永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勤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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