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石亚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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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090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石亚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石亚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090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岳麓易号嘉园办公楼602。负责人:宋义雨。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兴,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笠鹏,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亚玲,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石亚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1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燕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费雨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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