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朱金虎等与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3财保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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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财保221号案件名称
陈剑、朱金虎等与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剑;朱金虎;贺学军;王光毅;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财保221号申请人:陈剑,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朱金虎,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州市苏仙区。申请人:贺学军,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申请人:王光毅,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被申请人: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曹家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70092044R。法定代表人:李楠。申请人陈剑、朱金虎、贺学军、王光毅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031901046020210000019)提供担保,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本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剑、朱金虎、贺学军、王光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胡红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 伟书 记 员 廖智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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