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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7民初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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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民初1668号
  • 案件名称

    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江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7民初1668号原告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人民医院新建综合楼西侧门市楼19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川。被告刘江,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义县。原告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原告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50元。审判员  郑珍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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