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丽与刘颖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3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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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3275号案件名称
王雅丽与刘颖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雅丽;刘颖学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3275号原告:王雅丽,女,1967年10月16日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颖学,男,1956年5月19日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王雅丽诉被告刘颖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王雅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雅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轶群 人民陪审员 徐桂华 人民陪审员 于洪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欣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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