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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方印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恢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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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恢748号
  • 案件名称

    陈爱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方印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陈爱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方印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恢748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华,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方印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180422,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音孟克嘉园。法定代表人:任俊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爱华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印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方印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方印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爱华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1.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方印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陈爱华海鲜货款391440元;2.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方印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586元。)并负担执行费5825元;于2021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方印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爱华;于2021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方印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方印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向申请执行人陈爱华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执行员  杨学东书记员  刘雅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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