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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波、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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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1770号
  • 案件名称

    李兆波、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兆波;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1770号原告:李兆波,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丹东市元宝区,现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珍珠二组101室。法定代表人:孙景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兆波诉被告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兆波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兆波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兆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李兆波负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倩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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