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范某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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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648号案件名称
范某某、范某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范某某;范某甲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648号申请人范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范某甲,男,汉族。申请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陕092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某甲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于2021年8月2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范某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汉阴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汉阴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阴县支行、汉阴县房产管理局、汉阴县车管所、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股份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单位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股权股份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2日限制了被执行人范某甲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已向被执行人范某甲送达了限制消费令。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过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斌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兰华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奋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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