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胡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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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799号案件名称
赵某与胡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赵某;胡某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799号原告:赵某,男,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胡某,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未出庭) 第三人:孙某,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第三人孙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9月22日赵某与胡某共同经营的高兴选厂进行清算。事实和理由:因赵某于1997年12月21日诉孙某债务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执行庭王某经办,于1999年10月14日将孙某的选厂交给赵某经营,用其所得利润顶债,赵某受孙某委托继续与胡某合作,(1999年11月1日),用选厂对外加工生产的利润还孙某欠胡某的欠款。赵某签了协议,共同经营选厂不到一年,孙某找法院要回选厂,经法院王某发传票,让赵某将选厂交还给孙某,赵某于2000年9月22日将选厂交给孙某。为查明赵某与孙某债务问题,现赵某要求对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9月22日,高兴选厂的利润进行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与孙某于1998年10月14日达成(19XX)桦执字第XX号和解协议书,约定孙某将其所有的在红石高兴的选矿厂交给赵某使用,用选厂对外加工的利润顶债,自1999年10月15日开始至还清欠款为止。而孙某与胡某因欠款抵顶问题合作,为履行(19XX)桦执字第XX号和解协议书,赵某代孙某继续与胡某合作经营案涉选矿厂。现赵某“为查明赵某与孙某债务问题”,要求对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9月22日赵某与胡某共同经营的高兴选厂进行清算,其实质目的在于履行(19XX)桦执字第XX号和解协议书,该诉讼请求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赵某的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丽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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