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衡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西安正宏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36号案件名称
咸阳衡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西安正宏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咸阳衡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西安正宏物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36号 申请人:西安正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刚宏权,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咸阳衡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世英。申请人西安正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咸阳衡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5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咸阳衡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 账号为XXXXXXXXX 内的存款2519084.88元。现申请人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予以继续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续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咸阳衡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 账号为XXXXXXXXXXX0101内的存款2519084.88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思蒙9161013675022431091611101085940666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