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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兴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冯亚卓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24民初2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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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24民初2286号
  •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兴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冯亚卓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泰来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兴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冯亚卓
  • 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24民初2286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文化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4739697028K。法定代表人:张建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益海,该公司经理。被告:冯亚卓,男,成年,住泰来县。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亚卓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冯亚卓的主体与实际不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齐哈尔市兴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齐齐哈尔市兴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奚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雪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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