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措、费强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川3335执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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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川3335执153号案件名称
甲措、费强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甲措;费强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3335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甲措,男,藏族,1982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塘县中咱乡。被执行人:费强,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金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甲措与被执行人费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在巴塘相关项目上有未结工程款,该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需待工程款完成结算后进行支付分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335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格桑泽仁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土 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宏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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