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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与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振岭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再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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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民再25号
  • 案件名称

    张凤与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振岭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凤;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振岭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再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超,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振岭,男,1965年1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上诉人张凤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振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0)吉04民再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凤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鹏审判员    李爽审判员    路美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孙娇书记员    马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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