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淑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民初21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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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民初21997号案件名称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淑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淑华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4民初21997号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赵一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华,女,1939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淑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长 李雪莲审判员 陈文洁审判员 强锡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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