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鹏、许其军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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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96号之一案件名称
闫鹏、许其军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闫鹏;许其军;刘备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96号之一申请人:闫鹏,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许其军,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申请人:刘备,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滕州市。申请人闫鹏与被申请人许其军、刘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49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许其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行支行账户6228××××8072人民币688.03元、在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亭湖区支行账户3209××××9927人民币493.9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新洋支行账户1109××××2392人民币220.84元,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刘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盈港路支行账户6228××××3873人民币46.88元、在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汪支行账户6223××××6954人民币20.69元。申请人闫鹏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闫鹏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庆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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