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伟娟等王志强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7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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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777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锦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伟娟等王志强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浙江锦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伟娟;王志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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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81执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万象城3幢2103室、2104室、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308909755X。 法定代表人:周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超,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吴伟娟,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伟娟、王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13-64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伟娟、王志强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20134.9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0134.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3月26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和仲裁费1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吴伟娟、王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吴伟娟、王志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伟娟、王志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伟娟、王志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并传唤被执行人吴伟娟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强尚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且上述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有两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伟娟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无处置意义。被执行人王志强名下有银行存款4139.5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扣除案件执行申请费后,申请执行人受偿3919.48元。被执行人王志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伟娟名下有2015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的宝马牌机动车一辆,该车辆已设定抵押,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已发起网络布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被执行人王志强、吴伟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919.48元,剩余执行标的垫付款17415.47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伟娟、王志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吴伟娟、王志强逾期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志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吴伟娟、王志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7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宝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邱慧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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