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志鹏、武功县樊村屹睿养殖场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财保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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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财保17号案件名称
郝志鹏、武功县樊村屹睿养殖场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郝志鹏;武功县樊村屹睿养殖场;寇万盈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财保17号 申请人:寇万盈,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张纪,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郝志鹏,男,汉族,1980年10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居民。被申请人:武功县樊村屹睿养殖场,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经营者:郝志鹏。申请人寇万盈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25626.4元的财产。申请人寇万盈以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郝志鹏名下价值425626.4元的财产。期限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案件申请费2648元,由申请人寇万盈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杜 华 二0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芬 书 记 员 宋欣怡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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