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蒋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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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337号案件名称
刘某、蒋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某;蒋某;王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337号原告:刘某,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王某,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刘某与被告蒋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搜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725元,因原告刘某变更诉讼请求,退还8625元,余款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祝丹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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