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李枝武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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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050号案件名称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李枝武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李枝武;林志春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63号501室。法定代表人:李连斌。被执行人:李枝武,男,1961年07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林志春,男,1978年02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李枝武、林志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03民初1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枝武、林志春于2019年7月1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费140000元。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被执行人李枝武、林志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大连银行、中国银行、丹东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4日。如对已查封财产进行续封,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现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丹丹执行员 丁孝飞执行员 孙海洋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日书记员 王瑞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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