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月城、林召琼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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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96号案件名称
卫月城、林召琼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卫月城;林召琼;尤秀民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96号申请人:卫月城,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人:林召琼,女,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桦(受卫月城、林召琼共同授权委托),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尤秀民,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人卫月城、林召琼与被申请人尤秀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卫月城、林召琼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尤秀民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其等额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卫月城、林召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尤秀民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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