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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月城、林召琼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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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96号
  • 案件名称

    卫月城、林召琼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卫月城;林召琼;尤秀民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96号申请人:卫月城,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人:林召琼,女,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桦(受卫月城、林召琼共同授权委托),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尤秀民,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人卫月城、林召琼与被申请人尤秀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卫月城、林召琼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尤秀民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其等额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卫月城、林召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尤秀民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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