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伟、黄福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恢52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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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恢521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金伟、黄福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金伟;黄福寿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恢5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金伟,男,1974年09月1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黄福寿,男,1972年02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金伟与被执行人黄福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24民初1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金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黄福寿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金伟77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12.5元、执行费10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黄福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黄福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福寿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福寿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小型汽车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台州市三门县花桥镇浦峰村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因该房产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暂无法处置。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福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黄福寿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福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金伟。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黄福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恢5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徐梓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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