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大千供应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22财保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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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财保25号案件名称
湖南伟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大千供应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伟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大千供应链有限公司;宋成刚;张明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财保25号申请人:湖南伟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西安府中路1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B1栋、B2栋1216房。法定代表人:毛晓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轶林,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滔,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新大千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商业中心(西子花苑)A栋605号。法定代表人:邹自承。被申请人:宋成刚,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申请人:张明喜,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人湖南伟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新大千供应链有限公司、宋成刚、张明喜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伟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新大千供应链有限公司、宋成刚、张明喜银行存款450万元或其它等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湖南伟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1430133000402000556)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伟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伟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伟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祝鸿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舒 钰书 记 员 冯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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