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福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3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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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3121号案件名称
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福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福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3121号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水仙街16-1号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0YADHY4J。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珊,女,1982年7月30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福良,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因被告已缴纳物业费,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袁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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