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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文科、张少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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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717号
  • 案件名称

    薛文科、张少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薛文科;张少宁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性,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男性,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并生效的(2021)陕0324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扶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薛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薛某某在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证券等进行查控,被执行人薛某某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在传统查控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薛某某在扶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处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薛某某其他可供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薛某某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程序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薛某某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陕0324执7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某某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院印)书  记  员 张瑞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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