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旷忠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12执恢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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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12执恢30号案件名称
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旷忠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旷忠泽;肖少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1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法定代表人:邓翠婷。被执行人旷忠泽,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南岳区人,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肖少平,女,1968年07月14日生,汉族,南岳区人,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旷忠泽、肖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2018)湘041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旷忠泽、肖少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48088.1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5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6日恢复本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2945.56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旷忠泽、肖少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旷忠泽、肖少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少平、旷忠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少平、旷忠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秋学执行员 谢海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晓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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