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顺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61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6190号
  • 案件名称

    顺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顺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619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00000717F。法定代表人:符剑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顺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组织机构代码68199XXXX。法定代表人:卫宁,主任。申请执行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顺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49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5742117.6元及利息等。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49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何保杰审判员  李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