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有师、曹海泉等李玉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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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9民初991号案件名称
武有师、曹海泉等李玉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乡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武有师;曹海泉;李玉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991号原告:武有师,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乡宁县。 被告:曹海泉,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乡宁县。 被告:李玉卿,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乡宁县。 原告武有师与被告曹海泉、李玉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武有师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有师以与被告曹海泉、李玉卿达成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有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有师负担。 审判员 吴王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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