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谢照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5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565号
  • 案件名称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谢照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谢照勇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565号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3号南门西侧清华信息港科研楼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E3X6U。法定代表人:赵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谢照勇,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照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照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照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钱定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唐宗会书 记 员 唐宗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