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谢照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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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565号案件名称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谢照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谢照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565号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3号南门西侧清华信息港科研楼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E3X6U。法定代表人:赵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谢照勇,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照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照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照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钱定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唐宗会书 记 员 唐宗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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