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春田木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财保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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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财保161号案件名称
贵港市春田木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贵港市春田木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渝 0235财保161号申请人:贵港市春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申请人贵港市春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235执保6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现申请人贵港市春田木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港市春田木业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董昌魏 书 记 员 涂雪娇-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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