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于洪波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3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310号案件名称
王玉、于洪波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玉;于洪波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男,汉族,1979年04月16日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于洪波,男,汉族,1977年02月03日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与被执行人于洪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洪波应给付申请人王玉10,0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洪波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洪波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玉与被执行人于洪波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10000.00元,被执行人于洪波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王玉全部案件款10000.00元。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2执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兆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程 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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