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秀玲、张亚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0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062号案件名称
史秀玲、张亚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史秀玲;张亚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史秀玲,女,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张亚丽,女,196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史秀玲与张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类型进行查询,除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761.55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性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1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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