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义乌优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5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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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5934号案件名称
刘华、义乌优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华;义乌优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5934号 原告:刘华,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黎明村一区。 被告:义乌优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银海路6号1楼。 法定代表人:李钥,执行董事。 原告刘华诉被告义乌优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华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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