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心勇、向望权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7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759号
  • 案件名称

    孙心勇、向望权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孙心勇;向望权;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759号原告:孙心勇,男,苗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向望权,男,土家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高明,湖南云天(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910155209。被告: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瑞丰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6224271L。法定代表人:向望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心勇诉被告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望权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望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心勇撤回对被告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望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心勇负担。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满 滢人民陪审员 杨岩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 洁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