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明、广西华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421民初17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421民初1726号案件名称
王俊明、广西华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俊明;广西华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421民初1726号原告:王俊明,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广西华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东22号空港大厦主楼十五层1506-11号,现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青秀万达金座3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77756535。法定代表人:刘世彬,经理。原告王俊明诉被告广西华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予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王俊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华予公司向王俊明支付尚欠的劳务费11525元及利息675元(利息以115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1月24日暂计至2021年1月23日,此后计至华予公司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华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王俊明在华予公司承包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树工地上工作。2018年3月13日,王俊明与华予公司签订《广西建筑企业劳动合同书》(合同编号:杂-3),该合同书中载明,华予公司安排王俊明工作地点为南宁荣和千千树项目,工作范围为杂工,工种为普工。后经结算,华予公司尚欠王俊明劳务费11525元。经王俊明多次追讨,至今,华予公司未予以支付。据此,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并非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包括其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等纠纷案件。故本案应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项目南宁市荣和千千树小区所在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本案纠纷依法应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谢永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鸿亮书 记 员 黄雅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某、于春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621号 下一篇 赵军、杜河陕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724刑初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