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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波、李小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4财保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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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财保322号
  • 案件名称

    王海波、李小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海波;李小明;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财保322号申请人:王海波,男,196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李小明,女,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岩,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中园45-2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97181644P。法定代表人:杜旭,系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海波、李小明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及同时查封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及同时查封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阚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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