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孙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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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388号案件名称
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孙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孙利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388号原告: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蝴蝶泉路36号银河上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0640816715。负责人:陈学忠。被告:孙利军,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与被告孙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缴纳物业费,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交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田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冲书 记 员 孙旭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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