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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春、汪如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2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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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2946号
  • 案件名称

    李喜春、汪如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喜春;汪如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2946号原告:李喜春,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居民。        被告:汪如英,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盐庄子村村民。        原告李喜春与被告汪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李喜春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喜春以“因无法找到汪如英,且不想公告送达”为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喜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喜春承担。        审判员 陈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马晓芳书记员 李文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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